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年修订)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美所能等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祝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学校逐级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贵全面物导、修订相关制度、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七条 各学生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各班级的认定评议由班长组织班委会及学生代表进行。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适当考虚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在认定过程中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定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高消费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无故在外租房居住、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一条 依据学生的家庭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特别困难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别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土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者;
比较困难:单亲家庭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失业或一方失业、无固定来源者农村家庭缺乏劳动力、经济来源少者;
一般困难: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力、有一定经济来源但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农村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宣传人告知、个人申请、班级、年级、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宣传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并向所在学院班级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乡镇(街道)一级的家庭经济情况的信函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班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档次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后报年级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因准学生及档次进行评议后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中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学院应将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征求学生个人意见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出现异议,师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学院在完成评定工作后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建档建库工作并上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餐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大数招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做好数据库的整理,筛选,新增等工作,使管理工作信息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管理。
(一)引导学生积极受助。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二)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通过班会、主题活动等形式,帮助受助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使他们能以感恩的心回报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按规定进行惩戒。
(三)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谈话制度。保证每学年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谈话一次特别针对家庭有特殊情况学生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精神状态摆脱心理压力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意识,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办法自行废止。
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有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
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4.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优异成锁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5%,超出前5%,位于前30%,有突出表现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际班”项目的学生成绩以教育处核定为准;
6.突出表现要求: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泰获得一名为国家赢得柴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我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参评。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在省教育厅下拨后由学生处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基数和比例分配名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启动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评选推荐。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实际评选名额的2-3倍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3.半院组织答辩。学院认真组织候选人进行公开答辩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答辩结果应在学院进行不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上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4.全校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审批。学生处将公示结果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南委员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足额、及时发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使用管理
1.各学院要教育、引导获奖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奖学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
(1)获得奖学金后成绩明显退步受到退学警告;
(2)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本人及所在宿舍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学校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在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的违纪问题学生处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子以调查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评优的资格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兰理工发[2019]2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全国教育大会等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乐观向上自强不息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5.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好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或专业前20%,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入库建档。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学校接照学院学生基数和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9月中旬启动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述申请理由并递交《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评选推荐。根据学生申请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要求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全校公示。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4.学校审批。学生处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5.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足额、及时发放给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同时废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校将国家助学金分为每生每年2000元、3300元、4500元三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将受助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公示后上报学生处。
3.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分10个月发放在次年六月之前发放完毕。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对申请助学金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对在国家助学金分配、评议、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87)教计字139号]之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凡经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入学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含委托培养)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综合测评成绩在良好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一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含80分);二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上(含70分);二年级第二学期以后,除达到上述条件外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425分及以上才能参评二等奖学金和一等奖学金。
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达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期内因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有关机关制裁和学校纪律处分者。
2.学期各门课程考核(不含公共选修课及跨学科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3.没有完成应修学分量者(学期最低修读学分标准为17学分)。
4.未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生应尽义务者。
第五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评定比例
1.奖学金等级及金额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2.奖学金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5%评定。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部署协调各学院组织实施。
2.学生奖学金以年级进行评定各学院应成立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学生干部组成的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规定提出本年级奖学金评议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获奖条件和比例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奖学金申报表”报送学院审批。
4.学院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将奖学金评定结果以学院文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送财务处发放;“奖学金申报表”送档案馆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发放办法
1.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各学院年级奖学金评议小组在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进行上学年奖学金评议。
2.各学院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将奖学金评定结束,并正式行文表彰奖励。
3.新生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奖学金。
4.学生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及要求
1.奖学金评定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如在评定过程中发现询私舞整现象除取消相关学生评定资格外追》相应机构及负责人责任。
2.各学院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比例进行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来取四舍五入法。
3.奖学金评定应严格遵守评定比例,确实因参评学生条件不够而导致费用结余学院可结合实际设置各种单项奖学金如学习进步奖、外语四六级奖、科技文化奖、创新教育学分奖等奖项确保学校划拨的奖学金全部用于学生的奖励专款专用接受学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原办法自行终止。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绿色通道”是确保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有效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能正常入学,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就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经具体核实其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残疾人员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孤儿;
2.家庭中有重病患者且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4.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两个以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者;
6.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1.学校设立绿色通道窗口,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2.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兰州理工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乡(镇、街道)级政府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3.各学院经初步认定后指导新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4.申请学生持《兰州理工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一份报绿色通道工作站备案;
5.申请批准后学生可先办理其它入学手续。
第六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给予相应资助。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补交学费。
第八条 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办理要求要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指导、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第九条 坚特实事求是、适度从严的原则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同学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新生人数10%。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理工大学学生管理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兰理工发[2019]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接照学有余力、白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狂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责任自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宣传部、人事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处、团委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开发接受校内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申请,加强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校内用工单位的岗位进行实地调研、审核结合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划拨情况确定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数量最后由学生处处务会审定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处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总体考核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质量和上岗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兰州理工大学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秋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实行统筹安排必须坚持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九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引导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固定岗位须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申请设立临时岗位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交《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学生处同意后设立。
第二十一条 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每个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 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处审核同意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三方协议。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不低于680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周不超过8小时工资每小时不低于12元。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岗位报酬不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工资报送: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工作量的审核并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工资表》,于每月10日之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起报学生处。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单位申报酬金由学生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之前须由学生处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接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兰州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兰州理工大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监管局制定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贷款的学生一般为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国办普通本、专科学生。
2.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护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持据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费的学生。
3.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无违法违纪行为。
4.符合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贷款额度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额度以入学通知书上标明的学费、住宿费之和为准不超过12000元贷款上限。
三、贷款申请受理程序
学校确认两方面信息:
1.生源地贷款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
2.确认学校学费账户信息以便打款。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程序
1.学生返校后将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标注本人学号并将受理证明最下方初始密码沿虚线剪下学生本人留存然后将受理证明上交学院。
2.学院审核是否为在校生后将受理证明交至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将根据学生的受理证明在国开行生源地贷款系统中进行电子回执单录入电子回执单将在系统中确认学校账户信息。
4.学生可以随时登陆在线系统维护个人信息、查询本人生地货款受理状态和合同状态学校录入回执后经过还级审核合同状态为已审批通过方为贷款成功为保证续货成功贷款学生需每年登录两次系统维护信息。
5.贷款成功后生源地会将贷款统一打到学校学费账户中学生可以随时登陆在线系统查询本人贷款到账情况学生可登陆系统——点击贷款申请——选择申请学年——会显示发放状态学生可以查询到贷款发放到高校账户的日期。
6.生源地贷款到账后财务处根据到账明细将贷款交至学生个人学费账户学生可到财务处缴费办公室查询个人缴费情况若重复缴费,经财务处核实后可进行退费处理。
(二)非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程序全国大部分省份的生源地贷款是由开发银行办理的但有部分省份是由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因此,部分省份的回执单内容和要求不是统一格式的但需要确认的信息都是一致的,受理程序为:
1.学生交至学院学院老师审核并根据回执单要求填写信息;
2.学院交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盖章后返还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邮寄回当地资助管理中心;
3.待生源地将贷款打入学校学费账户后(学生向生源地咨询)学生到财务处缴费处进行查询并进行相关缴费或退费办理。为保证专款专用贷款由当地资助中心直接划入学校账户严禁支付现金或将贷款划入学生及家长个人账户否则利息自负。
(三)借款人要求贷款延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当地资助中心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资助中心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中途休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4.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四、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以第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6年。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五、贷款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100%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财政部门均不子补贴由贷款人承担。
六、贷款本息偿还
(一)借款学生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学生可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的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当地资助中心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各学院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定期开展诚信教育。
(四)各学院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协助学校、当地资助中心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货款催收工作。
(五)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一个学期内要与当地资助中心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经学校核实确认后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办理毕业手续前学院须将上述材料装入借款学生档案。
(六)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违约处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至日为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6月30日。自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下月1日(即7月1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凡未按时结算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并承担贷款金额所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八、贷款集中办理时间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间毕业生要在离校之前完成毕业确认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手续。责解释。
九、本规定由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5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