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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2015-10-26 11:29:54 点击:

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考试成绩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考生方可入学。

第五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兰州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在学信网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本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并已治愈者,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参加新生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不适合在已录取专业学习者,由校医院出具建议,按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详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学校不承担对其的教育管理责任。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开学一周内,学院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在学院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报教务处备案。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实行弹性学制,允许优秀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和毕业年级学生统一管理;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延迟毕业,申请延迟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学期三月份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籍年限最多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最少可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减少一年。

第十条  学分是测量学生对某一课程学习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一个度量单位。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课程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详见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学生学费收缴实行按学分计费。在学年开始时,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每学期按所修学分结算,差额补齐。新生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设计等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勤,考勤实行任课教师检查与学院抽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写请假条,病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理论课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和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生请假条留学院备查,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经注册、选课、学习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未参加选课的学生,学校不安排其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形式,分为闭卷、开卷考试和综合测评等形式。闭卷和开卷时间一般为2小时,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核准。

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进行。实践性教学课程(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考核,在该课程结束时进行。

课程考核管理权限分为校管课程和院(部)管课程,课程考核分别由校、院(部)两级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期末成绩)加权构成,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考勤、课堂表现、作业和调查报告等。平时成绩的权重约占20%40%,结课考核成绩的权重约占60%--80%,进行课程成绩形成性评价改革试点的课程,平时成绩的权重可提高到50%

第十七条  在课程结束前一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相应的补考,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取消考试资格”选项。

1.学生在该门课程旷课累计达6学时者;

2.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数量累计达该门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4.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数量累计达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5.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者。

任课教师审查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无故不参加结课考核的,认定为缺考,成绩按零分计,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 “缺考”选项。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结课考核时,必须在该课程结课考核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并送交任课教师,因急病事先无法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本课程结课考核后的次日凭相关证明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者按缺考处理。缓考成绩按零分上报,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 “缓考”选项。缓考后的考试原则上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正考成绩处理。没有补考安排的课程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

有关补考的具体规定,详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中选择“作弊”或“违纪”选项,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由教务处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理通报,学生处按照《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或两级制(通过和未通过)计分。五级制与百分制计分的当量关系是: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0和不及格45。课程性质为实践教学课的课程原则上采用五级制;课程性质为公共选修课、创新课程等校选课程原则上采用两级制计分;其它课程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计分,不宜用百分制计分的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计分。百分制成绩在60分以上、五级制成绩在及格以上、两级制成绩为通过的,认为该课程通过考核,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加权分和学分加权平均分衡量。学分加权分为该生课程学分乘以期间该课程的最高考核成绩,学分加权平均分为该生期间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加权分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学分之和,课程性质为公共选修课和创新课程等校选课程不参加学分加权分和学分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学分加权平均分一般有学期学分加权平均分、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累计学分加权平均分三种形式。学分加权平均分用于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定和研究生推免等工作中学生学业成绩量化考核的依据详见《兰州理工大学学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细则》。

第七章   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成绩(含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通过重修来取得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通过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取得学分;对通过课程考核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者,也可通过重修获得更好的成绩。同一门课程,学生通过重修措施,取得两个及其以上合格成绩时,学生个人档案的学习成绩和各种成绩证明中,以最高成绩记载。

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进行。对于量大面广的课程,学校根据师资及教学条件,可于下学期开设相应课程班,以供学生重修。重修课程管理按照《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补考及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免修是指辅修专业、双专业或双学位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间有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且先修的相近课程教学要求较高),学生不需要重新学习,直接申请以原成绩记入相应课程成绩获得相应学分的过程。详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若干规定》和《兰州理工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若干规定》。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专升本、三校生或预科学生除外),可准许转专业:

1.在一年级的学习中,成绩优秀,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学习潜力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3.经两个学年学习,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者;

4.学生休、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所学原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5.确有专长,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者;

6.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转专业者。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转学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录,由校领导在学生的相关手续材料上签署同意转入(转出)的意见并盖章。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完成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三校生、预科生等);

6.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者;

7. 跨学科门类者;

8. 应予退学者;

9.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前,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九章   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有病需要较长时间治疗和休养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学时超过六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在校期间因私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者;

5.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休学期限以一年为限,休学一年仍不能复学者,须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但必须符合弹性学制的规定,超过弹性学制规定者必须退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停学创业,停学时限必须符合弹性学制的规定。学生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休学、停学者必须办理退课手续,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取消其复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或停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并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1.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复学时经审查不合格者;

3.在弹性学制内因降级、休学或停学预期不能完成学业者;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6.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因行政处分,应该退学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两周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两周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户口关系和档案转入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学校给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学生处、保卫处负责清退,限期离校;

4.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学年审核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一学期内有未通过课程者,给予学业警示。每学期结束,有1门课程考核未通过,由学院给予口头警示;有2门以上课程考核未通过,由学院给予书面警示,学院签发 “学业警示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升入高年级之前,必须通过学年审核。审核基本标准为:第一学年已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的65%;第二学年已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的75%;第三学年(包括基本学制为五年制专业的第四学年)已获得必修课学分不低于应修必修课学分的85%

未通过学年审核的学生留级。基地班、卓越班的学生学年审核未通过者留级到普通班学习。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兰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按毕业年级学生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证书的授予,参照《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若干规定》执行;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证书的授予,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离校后,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回学校参加未通过课程的重修或补修。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出具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本条例开始执行后,《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2003410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66月修订)和《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兰理工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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