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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3-11-15 15:19:24 点击:

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机构的组成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要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宿舍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第六条  依据学生的家庭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交的《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乡镇(街道)一级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认定小组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划分要求,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学院应将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征求学生个人意见后确定经济困难级别,并在一定的范围公示五日。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出现异议,师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完成评定工作后,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建库工作,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及动态管理工作,适时做好数据库的整理、筛选、新增等工作,使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

第十六条  建立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谈话制度,保证每学年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谈话一次,特别要针对那些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精神状态,摆脱心理压力,培养积极向上的进取意识,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生管理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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